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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不完善是否可申请赔偿
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08-8-29 11:51:17 问题为何被关闭
我父亲早晨锻炼的时候,不小心从1.2左右高的杠子上摔下来,导致现在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杠子下面没有沙子,也没有草皮,是人行道上的那种瓷砖,我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治疗花费了7W多,借了4W多,弟弟今年读大学,家里没有稳定收入,有次我看到关于一个关于公共设施的管理条款有说明,没记下来,希望知道的贴出来看下,谢谢.我这种情况打官司胜出的把握大吗,谢谢
共 3 条
答复
公共设施不完善,导致人员伤害的,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胜诉的可能性是90%。

参考资料:洛阳律师高晓军,电话:13383873316。
回答者: 高晓军律师  2008-8-29 17:33:54

你说的案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寻求解决:该规定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结合看该杠子的用途,使用是否得当,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
回答者: 黄高伟律师  2008-8-30 9:53:00

你说的案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寻求解决:该规定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结合看该杠子的用途,使用是否得当,公平合理的解决问题。 亚太人律师所 电话:0371-65061190。
回答者: 黄高伟律师  2008-8-30 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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